幻灯二

员工未参加培训的通报(未经培训的普通工人公司能否以员工未参加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

用人单位有权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而参加培训系员工的义务。那么,在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不参与培训系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赵某在甲公司处工作,签有《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同时,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2021年9月5日,甲公司以赵某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其参加公司“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9月6日-9月10日。赵某在接到该通知后,多次与甲公司进行沟通,表示该学习安排不利于开展销售工作安排等,后亦未参加甲公司组织的培训。2021年9月10日,甲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赵某发送《关于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

甲公司规定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甲公司要求入职一年多的赵某重新参加岗前培训,赵某提出异议,甲公司亦未举证该岗前培训的必要性,赵某未参加岗前培训行为难以认定系“无故”,甲公司主张赵某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缺乏充分依据。因此,甲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依据,甲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不具备合法性,甲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总结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并且有权组织相应培训,亦有权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按时参加公司所组织的各项培训。但是,用人单位在强制要求员工参与培训,而员工并未按时参与培训的情况下,若考虑以员工未参与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注意所组织的培训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要求赵某参与培训时,将该培训明确为岗前培训,却忽略了赵某并非公司新入职员工,所谓岗前培训对其并不具有适用性,该点亦是甲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实质上,若用人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面对员工业绩不达标的情形,则应当对症下药,所组织培训应当为针对销售技能提升等的业务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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