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工作期间串岗(未经培训的普通工人工人擅自“串岗”而受伤的,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缪某经他人介绍,进入某实业公司在车间从事运料工作。2019年9月12日,缪某在工作时间被折弯机压伤,某实业公司驱车将缪某送往医院救治,至2019年10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26天,其间某实业公司垫付医疗费32761.93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缪某支出医院门诊医疗费6378.85元。2020年8月5日至8月17日,缪某因受伤未愈再次住院,实际住院12天,其间共产生医疗费9028.31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某实业公司支付缪某劳务费、生活护理费等14400元。为确定缪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缪某构成伤残等级九级,误工期限90日,营养期限30日,护理期限60日,护理人数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缪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

另查明,缪某入职某实业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山东省东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缪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8186.52元;二、驳回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人擅自“串岗”而受伤的,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的责任会因为被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而减轻。对于一般人而言,均能认识到工厂使用的机器都带有一定的危险性,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允许接触机器,尤其是机器设备正在运行的区域应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被侵权人不遵守规定,擅自进入该区域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工人擅自“串岗”而受伤的,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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