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违法吗(天放药业普通工人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怎么办? 如何处理员工自动离职)
问:我在一家化妆品代理销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工作,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一名导购小姐在4天之前突然毫无预警地就不到公司上班,打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她本人,公司只好临时安排其他导购小姐顶替她的职位。公司销售部门向我提出疑问是否可以以自动离职开除她?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属于企业常碰到的问题。企业一线员工自动离职的频率很高,应当如何管理自动离职的员工,也是企业人事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自动离职在认定以及程序上都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179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 59号)第18 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本案中,这位导购小姐既不请假又不上班,公司以自动离职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公司要以自动离职辞退这位导购小姐,必须按照这个规定中诸多的步骤和程序操作,否则就会面临公司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建议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有关旷工达一定期限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员工的缺勤状况,以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更为保险。但是,公司也应当思考,员工不辞而别是否也有公司管理上的原因?从离职管理的角度出发,公司应当将员工分为重要员工与普通员工。对重要员员工,离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要求,要进行详细的工作交接、离职清算等,方可离职;对于普通员工离职,其离职流程应当简单化,其工作交接、离职结算也应当简单化。在很多公司,不同员工的离职流程没有区别,普通员工的离职流程过于复杂,导致一些员工不辞而别,因此,公司应当先从调整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尽量降低员工不辞而别的概率。